关于批准中国实验快堆部分系统设备修改的通知
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:
你院《关于中国实验快堆部分系统、设备修改的请示》(原安发〔2016〕229号)收悉。
根据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,我局对你院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,审查结果表明你院关于中国实验快堆部分系统、设备修改的申请在安全上是可以接受的,现予批准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本次修改涉及的七项内容
(一)一回路钠净化系统修改;
(二)事故余热排出系统修改;
(三)事故余热排出系统钠分析监测系统修改;
(四)核级循环冷却水系统修改;
(五)事故余热排出系统风门打开联锁修改;
(六)“失去厂外电”保护延迟修改;
(七)蒸汽发生器增加排气管道修改。
二、你院应按照已批准的修改方案精心实施,加强工作过程的管理,严格遵守核安全法规、标准,在中国实验快堆技术规格书及相关操作规程的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,切实执行相关质量保证的规定和要求,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。
三、在修改工作完成后,你院要及时编制完工报告,并对《最终安全分析报告》和《在役检查大纲》等相关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修订。
国家核安全局
2016年9月24日
抄送: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,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,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。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27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