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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(中海石油(中国)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)
中海石油(中国)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:
你公司《关于申请LF13-1-29H3井等8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》收悉。经审查,同意你公司LF13-1-29H3、XJ30-2-B06ST7、XJ30-2-B23ST5、XJ30-2-B11ST4、XJ24-3-A23ST2、HZ25-8-A3H1、HZ21-1-15Sb、PY4-2-A04H2等8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%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,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,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。
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,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,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。
足球比分直播海洋生态环境司
2019年10月29日
(此件社会公开)
抄送:中国海警局,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。